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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楊文維對聲請人楊麗萍、第三人楊麗雪、孫艷提起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其分割遺產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對聲請人、楊麗雪、孫艷3人必須合一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裁定准予返還聲請人及楊麗雪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17元,聲請人及楊麗雪對之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查楊麗雪前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民國 106年4月5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足稽,其抗告之效力及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