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杜貴雄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143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謝進益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2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