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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民事庭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