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08號聲 請 人 方全福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世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11、112、1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確定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以「民事訴訟狀」,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11、112、113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伊前對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199、120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01、702 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199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原確定裁定誤認伊未繳,以伊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查聲請人主張繳納之上開裁判費,與本件無關。其對於第1199號等確定裁定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書記廳民事案件查詢單可稽,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聲請並非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