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 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