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翊泰
陳金黛陳佳伶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瑩真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翊泰
陳金黛陳佳伶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瑩真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