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23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聲字第97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英鈐,應由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 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