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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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32 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惟其嗣已繳納本件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委任曾肇昌律師為其代理人,有收據、委任狀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