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 明 人 李竹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
李松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秋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國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仍潭(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虹麗(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李陳呅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李竹雄、李松雄、李秋雄、李國雄、李仍潭、李虹麗為被上訴人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李雲騰於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裁判前之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竹雄、李松雄、李秋雄、李國雄、李仍潭、李虹麗,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