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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聲 請 人 李彥緯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抄錄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三○六三號支付命令內容,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