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677號聲 請 人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昭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芳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3669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