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10號聲 請 人 陳戊興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拱照間請求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 月3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
6 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