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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非本件裁定當事人)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00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下合稱魏高明等四人)、廖秀松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6日送達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106年6月16日送達於魏高明等四人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魏高明等四人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信箱既為魏高明等四人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