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81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聲 請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 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等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6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等之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等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