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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列二 人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9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魏陳秀芳、廖秀松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 月26日送達廖秀松,及魏高明、魏陳秀芳陳報之郵政信箱,縱彼二人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信箱既為魏高明、魏陳秀芳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等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等就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