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李來旺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5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77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本案訴訟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