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潘正芬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