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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代位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0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請求代位繼承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一審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19號裁定駁回聲請,其提起抗告(案列原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並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 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後,其再次就 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 106年度家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於106年5月15日以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前開105年11月8日裁定,改准予訴訟救助。依前揭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於再抗告亦有效力。聲請人前對原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時,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