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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 請 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