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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孫潤本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89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相對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兩造復就臺高院更審後之10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判決分別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44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將上開第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後,臺高院業以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判決就該部分為為其勝訴判決,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701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