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聲 請 人 邱 顯 保
邱 耀 鵬邱 奕 銘邱 奕 能邱 奕 成邱 奕 松邱 顯 春邱 顯 順邱 顯 章邱 譯 賜邱 瓊 玉邱 垂 標邱 進 財邱 益 宏邱 益 池邱 益 斌邱 勻 人邱 沛 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何氏理梅聲 請 人 黃 莞 婷
黃 柏 誠邱 財 興邱 上 誠邱 楚 恒邱 琪 雯邱 建 源邱 建 綜邱 鶯 梅邱 琪 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新發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上訴事件(本訴部分,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