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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處分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4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

5 年度台聲字第14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