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聲 請 人 柯智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30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1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4年12月7 日止,即告屆滿(期間之末日104年12月5日為星期六,次日為星期日,以再次日代之),乃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31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