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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慶隆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光 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