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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92號聲 請 人 曾森雄上列聲請人因與觀音佛祖神明會(即觀音佛祖)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79號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9、1

0、11、12、13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楊 絮 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