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張雯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張寶玉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另行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張寶玉之聲請,以民國106年7月21日106年度台聲字第99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張寶玉之代理人,有該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以張寶玉屢要求伊應按其意見提供法律服務,伊不堪其擾,已無法處理張寶玉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再抗告事件為由,聲請另行選任代理人,然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請求辭任代理人職務有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