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6年1月13日送達;嗣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3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
4 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