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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20 000, Morocco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54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之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