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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

6 年度抗字第52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進銘律師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又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