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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New York,New York 00000-0000 UnitedStates聲 請 人 謝諒獲

Casablanca 28 100,Morocco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6 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情事,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