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聲 請 人 啟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啟鎮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04號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