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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聲請補充裁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 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