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 請 人 黃蕙霜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國和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 請 人 黃蕙霜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國和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