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十五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六年二月七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