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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聲 請 人 明志書院法定代理人 陳春祈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淑貞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