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聲 請 人 黃勇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偉政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楊啟宏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救字第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