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七號聲 請 人 楊振芳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