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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有明定。此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次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聲請人非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之提起抗告,並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另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並無必要,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