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 請 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Contour Design, Inc(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間宣示許可執行外國確定判決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是得請求退還裁判費者,自僅限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抗告之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 Contour Design, Inc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九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訴,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