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補充判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