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六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賴橙彥再 審被 告 董信雄
董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被告與賴聰明等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被告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