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聲 請 人 廖 秀 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