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五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