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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七號聲 請 人 楊元保上列聲請人因與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三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