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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九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