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賴橙彥被 上訴 人 董信雄
董羿圻董嘉文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賴聰明等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