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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四號聲 請 人 簡旭成律師(即再抗告人張憶如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憶如與相對人李璧卿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聲請核定再抗告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