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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聲 請 人即 被上訴 人 宣○竹兼法定代理人 李○妮上列聲請人因與吳○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