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彭家祠法定代理人 彭武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彭作淮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