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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三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